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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柳晓军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最高院知识产权裁判要旨

维力律师事务所李涛律师、柳晓军律师办理的中国首起出租车行业集体反垄断诉讼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213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帮助客户获得胜诉。据悉,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以下简称《裁判要旨》)第93号案例。该《裁判要旨》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从审结的4562件案件中筛选的96件案件,并由此提炼104条要旨汇编成集。《裁判要旨》对该案总结如下:

原告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特定行为构成垄断,而不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该类起诉不具有诉的利益,即其不具有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一审九十名原告诉武汉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垄断纠纷案请求:1、判决确认武汉出租汽车协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九十名原告构成横向垄断的民事侵权行为;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维力律师事务所李涛、柳晓军律师作为协会一方的代理人参与了该案一二审的全部工作。该案经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鄂01民初8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嗣后,三十五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二审审理,并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最高院审理认为,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确认侵权”“确认垄断”等之类确认之诉的案由,仅有特定的积极确认之诉(如确认亲子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物权确认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等)和特定条件下的消极确认之诉(如否认亲子关系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换言之,“确认侵权”“确认垄断”等之类的诉讼主张不能直接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民事责任),故原则上不能单独作为确认之诉提出,仅可作为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诉的理由同时提出,除非原告能够合理说明其单独提起上述确认之诉具有必要性和实效性等正当理由。这类确认之诉的必要性与实效性问题分别涉及法院有无必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院能否通过判决实际解决该纠纷。本案中提起的“确认被告侵权”之诉既不直接针对权利义务关系,又不能期待通过确认判决直接、实质性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提起本案确认之诉缺乏诉的利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一受理条件。

该案最高院的裁判要旨不仅为反垄断领域确认之诉的受理条件提供了司法指引,更凸显了李涛、柳晓军律师对复杂知识产权争议的深刻理解与精准把控能力。两位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多年实战经验,在该案中成功突破传统诉讼思路帮助客户获得胜诉,并由最高院形成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要旨,展现了维力律师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领先地位。

另,该案于2023年被国际商事交易及争议解决项目评级机构LegalOne授予Remarkable(优秀奖项,充分肯定了维力律所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实务能力、实战经验。这是李涛律师团队继代理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诉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不正当竞争案,入选2016年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及2016年度“湖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后,再次在知识产权领域获得权威部门的专业认可。

维力律师事务所作为湖北省内少数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近年律所知产团队在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市场中展现出了显著市场优势。2024年度,律所不仅获得全省代理专利质量优秀机构,更通过知产团队深入参与《不可爱的她》等知名IP衍生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在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办理博时公司与涂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的经典案例,持续巩固律所在知产服务行业的领先地位。未来,维力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实力护航企业创新,以标杆案例推动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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