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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时代交通事故责任体系的重构

自动驾驶时代交通事故责任体系的重构

 

维力律师事务所     李   涛

湖北大学法学院     张云飞①
 

前言

维力律师事务所李涛律师与湖北大学法学院张云飞共同撰写《自动驾驶时代交通事故责任体系的重构》,围绕高级别自动驾驶对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归责逻辑的挑战、“个体过错归责”向“系统共治”转型的理论证成,以及系统提供者责任、分级归责阶梯、风险分担机制等修法建议展开专业探讨。该论文入选第十四届“法治湖北论坛”论文集,彰显了维力律师在交通法律领域的前沿研究能力与专业实力。

摘要

高级别自动驾驶技术的规模化应用,彻底突破了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理性驾驶人为核心的责任规制逻辑,传统个体归责框架在系统自主决策场景下明显失效。交通事故责任范式历经物理交通、“理性人”预设、行为干预与产品责任竞合,已经迈入了系统责任重构的全新阶段。风险社会理论、分配正义理论与企业组织责任理论,则为自动驾驶事故责任从个体归责转向系统共治提供了法理支撑。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的需求,立法应当确立系统安全的优先导向,明确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法律身份与无过错首负责任,构建分级分类归责阶梯,建立保险与产业基金协同的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全生命周期监管及算法可解释性证据规则,推动责任哲学由矫正正义向分配正义转型,构建适配自动驾驶时代的交通责任体系

 

2026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启动修订,恰逢L4级自动驾驶由测试示范转向商业化运营的关键节点。截至2024年5月,全国已有超过40个城市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道路3.2万多公里,发放测试牌照超过7700张,测试里程突破1.2亿公里。技术迭代速度明显快于立法的回应,现行规则与自动驾驶场景的适配性不足已成为突出问题。这种法律的滞后不是立法技术层面的疏忽,而是传统法律条文与新技术形态之间的冲突。现行《道交法》以2004年首次颁行为起点,其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预设了一个根本性前提:机动车由具有驾驶资格的“理性驾驶人”控制,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过错认定与法律责任构成了整个规制体系的核心。从车辆准入、驾驶人管理、道路规则到事故处理,都是围绕这一根本前提展开的。然而,端到端大模型(End-to-End Model)的应用使得驾驶行为从“规则驱动”转向“直觉驱动”。当L4级以上自动驾驶系统能够独立完成动态驾驶任务时,驾驶人这一核心概念被抽空,整个法律大厦的基石也会随之动摇。更为根本的问题在于,当事故根源从大量司机驾驶机动车中出现的个体失误,集中到少数算法模型中可以复制的系统性缺陷时(例如占用网络对异形障碍物的误判,或多传感器时空对齐失效),用一种算法的集体主义去修正人性的个体主义。此时,传统的以追究最后操作者为特征的个体归责模式宣告失效。
本次《道交法》修订并非简单的条文增补,而需重新构建责任分配逻辑,由传统驾驶人个体过错归责,转向以系统安全为核心、多主体协同的系统共治模式。这一转型的法理基础需要从传统的、旨在恢复个体间平衡的矫正正义,全面转向以公平分配社会剩余技术风险为核心的分配正义,理论基础则植根于风险社会理论、正常事故理论、企业组织责任理论以及分配正义理论的交叉共识。
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构造,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随技术形态与认知水平而不断演变的历史产物。人们对交通事故的本质认知,经历了从物理交通、到行为交通、再到系统交互的深刻演进。责任的认定也随之从追究司机个人,扩展到“人-车”竞合,最终指向“技术-产业-社会”共担的新格局。

交通治理的起点建立在双重预设之上,第一,驾驶员是能够感知环境、判断风险并作出最优决策的“理性人”。第二,通过优化道路设施、车辆性能等物理环境就可以实现安全目标。这构成了一种以物律人的工程主义路径,用法律来设定行为标准,再通过优化物理条件引导和约束驾驶行为。然而,这一范式的认知前提已被行为科学深刻动摇。丹尼尔·卡尼曼在《思考,快与慢》中指出,人类决策由两套系统驱动:系统一快速、直觉、自动化,系统二缓慢、理性、需付出认知努力。在驾驶场景中,超过90%的决策由系统一完成,这意味着绝大多数驾驶行为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理性选择,而是受个人直觉、思维惯性支配产生的自动反应。因此法律预设的“完美理性司机”与现实中“有限理性的社会人”之间存在根本矛盾。传统过失责任的认定依赖可预见性与避免可能性的标准,②而在复杂的交通环境中,驾驶员的信息处理能力存在先天的局限性,要求其对所有潜在风险保持持续警觉并做出最好的反应,这本身就超出了人类认知能力的范围。这表明,单纯依赖优化物理条件来规制个体行为是行不通的,必须要结合行为交通依靠干预行为决策来引导安全驾驶的理念,在承认人类理性有限性的前提之下,构建更加完整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

对旧范式的第一次否定,源自于两股学术思潮与实践运动的汇流。一方面,行为科学的兴起推动治理焦点从改变具体的路况转向干预司机的心理。行为科学表明,司机在作出驾驶决策时大部分依靠直觉而不是理性的思考。与其施加强制命令,不如利用损失厌恶的心理设计拥堵费,或者通过道路本身的视觉语言引导车速。这种自由家长主义策略实际上承认人类理性的局限性,并且通过环境设计来弥补人类的认知短板,在保留选择自由的同时引导安全行为。另一方面,以拉尔夫·纳德《任何速度都不安全》为标志的产品责任革命,将追责的矛头从驾驶座转向了设计室。法经济学的成本内化理论进一步证明,把事故成本放在以最低成本预防事故的主体即汽车制造商而不是个体驾驶员的做法最能够降低社会的总成本。并由此形成了司机过错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竞合的格局。然而,这一格局并没有超越寻找造成事故发生的过错方的根本逻辑。侵权法的核心功能在于通过事后问责来恢复被破坏的利益平衡。无论是将责任归责于司机还是制造商,其前提都是能够确定某一具体主体的过错或缺陷。当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隐藏在算法模型、数据偏见以及多主体交互等系统性因素背后,并不是由单纯某个主体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这种非此即彼的过错分配逻辑就显得力不从心。


高级别自动驾驶技术的成熟,标志着责任范式的根本性转折。驾驶任务从不完美的社会人移交给可以完美执行任务的智能系统,风险的性质也会随之发生改变。当事故根源从大量司机驾驶机动车中出现的个体失误,集中到少数算法模型中可以复制的系统性缺陷时,传统的归责方式也需要随之调整。在传统交通事故当中,因果链条呈现为具象化的线性结构,驾驶员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继而造成了损害的结果,相关人员在进行事故勘探以及调查以后可以凭借经验法则以及事实证据还原出事故发生的原貌。而在自动驾驶场景当中,智能算法基于深度学习、神经网络形成的黑箱运行机制,使得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真正分析出结果。既不能清晰地还原算法相关行为如何通过算法运算引发结果,也难以确认算法是否实质介入了因果进程③。自动驾驶算法基于深度学习形成的决策黑箱,打破了传统侵权法从行为到结果的线性因果关系,事故因果链条很难通过常规证据规则来还原。即便还原出事故前的全部初始条件与系统边界,算法最终输出结果的样态也不一定一模一样,只能呈现为一种概率分布。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检验机制,在应用到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时都难以发挥作用。在智驾系统被大规模应用的时代背景下,《道交法》的归责基础应突破传统驾驶人、制造商的具体过错认定逻辑,转向以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为核心的风险分配规则。这标志着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进入系统风险规则的全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