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但往往公司在设立之初只是将其作为工商登记的必备条件照搬模版了之。然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状况,章程还有许多可以和必须载明的事项。本文将以图表的形式展示章程应当载明和可以载明的事项以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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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应当载明 |
可以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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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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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程制定依据、约束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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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章程的依据,并可依据《公司法》第 11 条规定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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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与股东的责任 |
公司名称、公司组织形式。 |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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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住所 |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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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 |
公司经营范围。其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公司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公司经营宗旨。如为特殊目的或者某个项目设立的公司,可将公司设立目的写入公司经营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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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注册资本 |
公司注册资本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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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营业期限 |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某个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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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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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
1、股东资格限制的相关规定。如:身份限制、年龄限制、专业限制、不竞争限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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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货币出资的相关规定。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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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于公司设立时的章程系股东一致同意,公司设立后通常由“一致决”变更为“多数决”,为防止滥用表决权,可规定:同意全体股东或者部分股东出资期限缩短或者延长的相关决议需经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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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签发及注销出资证明书的流程、股东名册的更新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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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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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的主要权利 |
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购权等重要的法定权利,并规定上述权利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行使受限制情形等。 |
1、与知情权行使有关的规定。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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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利润分配请求权及优先认购权有关的规定。如:依据《公司法》第 34条,在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章程可规定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及行使优先认缴出资权;如规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行使上述权利,可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 16 条,进一步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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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有关的规定。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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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有关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 74 条,在三种情形下,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对此,章程可以从以下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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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的主要义务 |
股东的出资义务、清算义务。 |
1、与出资义务有关的规定。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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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股东通常没有竞业禁止义务,但某些对股东人身依赖性较强的公司,如特定科技型公司,可根据公司利益保护的需要,对相关股东作出竞业禁止方面的规定,并可规定股东违反该义务的责任承担及损害赔偿、实现债权费用的计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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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承诺义务的规定。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相关股东自愿或者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可承诺对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如弥补公司亏损的义务、追加投资的义务、向公司无偿提供知识产权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义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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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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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相关事项。 |
1、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章程不能完全禁止股权转让,但可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如股东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转让股权),同时为保障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不被实质性剥夺,章程中可留有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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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特别规定。依据《公司法》第 71 条第四款,章程可对股东之间不能自由转让股权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如为防止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后持股比例和表决权发生变化,可规定股东内部只能等比例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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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向股东以外人员转让股权的特别规定。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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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殊身份股东转让股权的特别规定。章程可对发起人、董监高、职工持股人员、股权激励对象等转让股权的时间、转让股权的比例等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对特定情形下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操作方案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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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出于人合性的更高要求考虑,章程可规定股权不能质押或者公司不配合办理相关质押手续;如果允许股权质押的,章程也可就办理股权质押所需满足的程序、条件等作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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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股权赠与、继承(遗赠)、共有人析产原因发生变动的规定。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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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瑕疵股权转让的规定。如,股东在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公司有权要求转让人、受让人将转让款优先用于补足出资;转让款不足以补足出资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补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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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股权收购合理价格的确定方式。如,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公司净资产价值计算确定相应比例的股权价值;或者按照最近一次引进投资人时的公司估值计算确定相应比例的股权价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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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股权受让人享有股东权益时点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受让人享有股东权益的具体时点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可依据《公司法》第 73条及相关规定,规定以下某个具体时点受让人开始享有股东权益,如:签发新股东出资证明书时,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时,或者办理完毕相应股权变更登记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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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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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 |
公司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可设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立监事会的公司可设监事)。 |
公司可以设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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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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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程序 |
1、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或者召开频次,召开会议的地点。 |
1、股东会会议召开方式的特别规定。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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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公司法》第 39 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2、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补充规定。除了《公司法》第 39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如董事会人数不足一定比例,或者发生规定的公司紧急事项、特定事件等;另外也可规定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短于普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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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据《公司法》第 41 条,规定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提前通知的时间,如未规定则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明确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如包括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说明、授权参加手续等;明确股东会会议通知的送达方式及送达标志。 |
3、股东会会议主持的补充规定。除了《公司法》第 40 条第一款规定的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时的主持人安排外,章程可规定监事会或者两名监事召集股东会会议时的相关主持人安排,以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时的相关主持人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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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据《公司法》第 40 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及主持的程序,并可进一步规定第 40 条中董事会、监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的边界及后续救济方式等内容,以便执行。 |
4、与质询权有关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 150 条,股东有权要求董监高列席股东会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章程可规定相关质询权行使的程序及内容,如董监高答复时间、是否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应就答复内容提供相应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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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据《公司法》第 38 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
5、与提案权有关的规定。如: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提出提案或者临时提案的方式、时点等具体流程;提案应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收到提案后发出相关会议通知的流程;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未采纳提案或者未提交股东会会议讨论或者决议的救济路径;所有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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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
1、公司股东会具有《公司法》第 37 条(一)至(十)项职权。 |
依据《公司法》第 37 条第(十一)项,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的其他职权。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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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会议决议,且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或者规定更高通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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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1、对于特别决议(具体为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章程可规定更高通过标准,但不得低于该标准)。 |
1、有关股东会会议记录的规定。如:召开现场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非现场股东会会议的,规定会议记录方式及确认方式;股东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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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特别决议以外其他决议事项,各表决通过比例要求。 |
2、关联股东对关联事项表决时的回避制度及相应计票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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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或者实缴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行使表决权。 |
3、股东缺席股东会会议,以及有表决权的股东对决议事项弃权时的计票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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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特别决议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在统计表决通过比例时,是以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作为基数,还是以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作为基数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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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选举董事、监事,是否实行累积投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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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出具载明授权范围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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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可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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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判决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起诉的股东、董事、监事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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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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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的产生办法 |
1、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或者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并具体规定执行董事的任免办法)。 |
1、董事任职资格。除《公司法》第 146 条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情形之外的其他董事任职资格要求,如学历、经历、年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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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并对任职期间董事因故不(或者不能)履职情形的救济进行规定。 |
2、董事提名程序。如相关股东或者相关方有提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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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董事会的公司,应当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并规定相关产生及免职办法,如股东会选举、股东委派或者其他方式。 |
3、董事权利方面的规定,如获得报酬权;依据《公司法》解释(五)第 3条在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决议解除职务时获得补偿的权利;依据《公司法》第148 条第(四)项规定,可以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情形等相关具体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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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义务和责任方面的规定,如保守商业秘密;拒绝商业贿赂;在职及离职一定时间内的竞业禁止或者限制义务;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催缴股东出资等相关具体的忠实、勤勉义务;同时可规定未履行上述相关义务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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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会中可设相关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等,并规定相关委员会的组成方式、职权范围、产生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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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程序 |
1、董事会会议召开频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情形、现场或者非现场召开董事会会议形式。 |
1、有效董事会会议的最低出席董事人数或者比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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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2、董事、监事、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提案的权利及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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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开董事会会议提前通知的时间及通知内容;提前发出开会通知的时间;通知内容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说明、授权参加手续等;董事会会议通知的送达方式、送达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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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董事会具有《公司法》第 46 条(一)至(十)项职权。如不设董事会,章程应当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 |
依据《公司法》第 46 条第(十一)项,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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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明确规定相关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各决议事项所需要的通过比例。 |
1、有关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规定。如:召开现场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作为衡量其勤勉尽责、追究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依据;召开非现场董事会会议的,规定会议记录方式及确认方式;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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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董事对关联事项表决时的回避制度及相应计票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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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缺席董事会会议,以及对表决事项弃权时的计票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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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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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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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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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规定经理具有《公司法》第 49 条(一)至(八)项职权,或者可依据《公司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经理具有其他职权,如决定聘用员工规模、薪资待遇等。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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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理任职资格。除《公司法》第 146 条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情形之外的其他经理任职资格要求,如学历、经历、年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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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理提名程序。规定相关股东或者相关方有提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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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理的任期,任期届满可否连选连任,并对任职期间经理因故不(或者不能)履职情形的救济进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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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理权利方面的规定。如获取报酬权;依据《公司法》第 148 条(四)规定可以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情形等具体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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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理义务和责任方面的规定。如保守商业秘密;拒绝商业贿赂;在职及离职一定时间内的竞业禁止或者限制义务;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催缴股东出资等相关具体的忠实、勤勉义务,同时可规定未履行上述相关义务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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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考虑到实践中很多公司使用总裁、总经理的称谓代替《公司法》上的经理称谓,可在章程中规定本公司总裁、总经理系《公司法》意义上的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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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可制定董事会批准的经理工作细则作为章程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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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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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的产生办法 |
1、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名(或者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 |
1、监事任职资格。除了《公司法》第 51 条第 4 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以及《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情形之外,有关监事任职资格的其他要求,如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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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并对任职期间监事因故不(或者不能)履职情形的救济进行规定。 |
2、普通监事的提名程序。如相关股东或者相关方有提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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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3、职工监事的提名程序。依据《公司法》第 51 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监事会必须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可进行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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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事权利方面的规定。如获取报酬等具体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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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事义务方面的规定。如保守商业秘密;反商业贿赂等相关具体的忠实、勤勉义务;同时可规定未履行上述相关义务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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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程序 |
1、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1、依据《公司法》第 55 条,规定召开临时监事会的情形,并可规定除现场开会外的其他会议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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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频次,但不应少于《公司法》第 55 条规定的每年一次。 |
2、任一监事向监事会提交提案的权利及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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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开监事会会议提前通知的时间及通知内容;提前发出开会通知的时间;通知内容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相关说明等;监事会会议通知的送达方式、送达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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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
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具有《公司法》第 53 条规定的(一)至(六)项职权。 |
1、依据《公司法》第 53 条第(七)项,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享有的其他职权。如要求董事、经理停止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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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2、规定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的情形,对监事行使调查权的手段进行列举、所涉费用范围进行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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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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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
1、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明确规定相关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 |
1、有关监事会会议记录的规定。如,召开现场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作为衡量其勤勉尽责、追究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依据;召开非现场监事会会议的,规定会议记录方式及确认方式;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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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2、关联监事对关联事项表决时的回避制度及相应计票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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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事缺席监事会会议,以及对表决事项弃权时的计票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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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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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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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法定代表人应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一人担任。 |
1、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职权。如保管和批准使用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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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定解除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具体情形。如:丧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身份;因被羁押等原因导致失去人身自由,无法履职的;以及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或者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同时规定出现上述解除职务情形时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财物的移交义务及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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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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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会计制度 |
1、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1、依据《公司法》第 165 条,明确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的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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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有权决定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2、会计财务资料的保存期限及保管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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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相关印章的保管及批准使用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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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润分配 |
依据《公司法》第 166 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利润分配。 |
1、依据《公司法》解释(五)第 4 条,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完成利润分配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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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股利分配的规定。如明确公司应当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情形,包括分红频次、条件、程序等具体事宜;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利润达到一定数额时,公司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向各股东现金分红的数额或者比例,否则属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形,股东可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 15 条进行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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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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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散 |
依据《公司法》第 180 条,公司解散的原因。 |
1、其他解散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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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散公司的救济方式。如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决议的,或者符合《公司法》第 182 条公司僵局情形被强制解散的,任何股东有权以净资产价格收购其他股东的股权,以继续经营公司;如多名股东有意收购的,实行竞价的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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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清算 |
公司因《公司法》第 180 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1、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 22 条,因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故可明确:依据《公司法》第 186 条进行剩余财产分配时,股东的出资比例无需区分实缴出资或者认缴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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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依据《公司法》第 186 条进行剩余财产分配时,股东另有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剩余财产分配的其他安排,可在章程中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后相关股东之间的相互补偿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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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 16 条,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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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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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可以明确《公司法》第 216 条规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如总监、经理助理等。 |
1、股东的有效联系方式。为了便于向股东送达相关通知等文件,规定各股东的有效联系方式,如送达地址、邮箱、微信、电话,明确股东负有及时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告知公司的义务,否则视为联系方式没有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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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章程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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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关联交易、利害关系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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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备案章程与其他备案章程之间的优先适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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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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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萍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