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前言
自人民银行发布《人民银行增加再贴现和常备借贷便利额度3000亿元,加强对中小银行流动性支持》新闻公告后,中小银行的合格债券、同业存单、票据等作为质押品换取流动性问题获得发展支持” 。因为该文中人民银行明确表明,银行业“同业存单”可作为质押物换取人民银行的流动性资金支持。本文将就同业存单作为质押物机制进行简单概述
第二部分 质押的可行性
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对于物权质押权的相关规定,主要在《物权法》中予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权利质权中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其中关于“存款单”的规定,是与“同业存单”最为近似的概念。
实际上,在2013年底,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已对同业存单法律上概念,作出了“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的定义。可见,同业存单的本质上是具有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是一种存款凭证,即存款单。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所规定的权利质权范围,亦含有“债券、存款单”类别。因此同业存单作为质押物的可行性是毫无疑问的。
第三部分 质押登记
如上文所述,同业存单可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存单质权的设立以交付凭证为设立依据;没有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随现代信息技术、电子讯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纸质存单逐渐被电子存单所取代。由此,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到相应的机关办理登记从而设立质押。
根据《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业存单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 第二条规定,上海清算所(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负责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业务,为同业存单发行人提供登记、信息披露、代理付息兑付等服务,为同业存单持有人提供托管和交易的清算结算等服务。因此,质押登记的办理机构,亦为上海清算所。该文件第十五条的准用条款指明,投资者办理同业存单质押的,应按照上海清算所质押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上海清算所的质押相关业务的办理,通过网络查询和电询得知均应按照《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规定进行操作。虽然该规定在引言部分规定该操作指引适用对象主要是超短期融资券、信用风险缓释凭证、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但考虑到《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业存单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的内容来看,同业存单质押登记没有具体操作指引,但从权利类似这一特征出发,可以借鉴质押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规定进行登记操作和准备材料。根据该公告,办理同业存单的质押登记,需质权人、出质人双方共同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申请,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以下材料:
1、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登记申请表;
2、质押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办理还需的材料 。
第四部分 质押处置的准据
上海清算所同样并未就如何处置质押的同业存单做特别指引,且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业务操作指南》第五条中,上海清算所也仅就其处置方式表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同业存单的处置,同样只能类推适用相近似的规定。此观点,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的规定:民事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应当首先寻找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可以依据习惯、法律原则、立法目的等。
因此,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篇章体例来分析,和存单规定归于同一项下,性质最为接近的权利凭证便是债券。但考虑到我国的债券市场的复杂性,现有债券的主要品种有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公司信用类债券 等等,种类繁多且复杂,并不能一概类推适用。
针对同业存单的处置,与其银行业性质上最为接近的规定,是上海清算所发布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回购违约处置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债券拍卖处置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述二文件均是针对担保银行间债权担保而作的细化规定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因此笔者认为,以此为参照标准,更具可行性与合理性。
第五部分 质押处置的方式
如出现违约情况,根据《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回购违约处置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债券拍卖处置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两文件规定,针对质押标的的处置方式主要是回购处置,具体分为三种:协议折价方式、拍卖方式、变卖方式,三种方式均可委托上海清算所进行处置。
逆回购方(质权人)与正回购方(出质人)可以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向上海清算所递交回购债券协议折价处置申请书、回购债券处置协议复印件等文件后办理过户或质押登记解除。

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逆回购方还可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质押权利。如采取变卖方式,逆回购方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回购变卖处置申请书、回购变卖处置协议复印件、正回购方同意逆回购方进行变卖处置的证明等文件后,进行变卖,且变卖价格不应低于公允价格(否则需正回购方书面同意);如采取拍卖方式的,逆回购方应当向上海清算所递交回购拍卖处置业务委托书、质押合同及违约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回购债券拍卖处置业务,由上海清算采取所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拍卖。其中,回购拍卖处置业务委托书需载明拍卖处置的具体安排,以便拍卖的顺利进行。
在上述流程完成后,质权人在一般情况下,便能实现己方债权。
第六部分 总结
总体上而言,按我国现行政策,是允许银行间以同业存单质押形式换取流动性资金支持的,登记办理机构为上海清算所。但就具体的同业存单处置方式,目前并无明确的操作指引类文件,本文主要是依现行法律基础加法律解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论。如果个案为了做到准确,安全,建议当事双方向上海清算所咨询,以求准确无误。
作者:张刚良 卫弘泉